为什么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排放要执行GB14554而非GB18918?
为什么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排放要执行GB14554而非GB18918?
核心答案
GB18918-2002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确实有厂界臭气(氨、硫化氢、臭气浓度、甲烷)的限值要求,但这些限值引自GB14554-19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。GB14554是通用型恶臭标准,涵盖8种恶臭物质和臭气浓度,适用范围更广。当GB18918与GB14554有冲突时,以更严格者为准;但如果GB18918中有明确引用的条款,则执行GB18918。实际中,环保验收时两本标准常同时查。
详细解析
污水处理厂臭气产生源集中在几个区域:进水泵房(H2S浓度可达50-200mg/m3)、格栅和沉砂池、初沉池(H2S 10-50mg/m3)、污泥浓缩和脱水车间(NH3 20-80mg/m3)。这些点位如不加盖收集处理,厂界H2S浓度很容易超过0.06mg/m3的一级标准(GB14554)。
GB18918中关于臭气的条款在表4中。一级标准要求:氨≤1.0 mg/m3,硫化氢≤0.03 mg/m3,臭气浓度≤10(无量纲),甲烷≤1%。对比GB14554一级标准:氨≤1.0 mg/m3,硫化氢≤0.03 mg/m3,臭气浓度≤10(无量纲)。可以看到两本标准数值一致,因为GB18918本就引自GB14554。
为什么会出现两套标准的问题?GB18918的适用范围是「城镇污水处理厂」,专门的污水处理标准;GB14554适用于一切产生恶臭的场所,覆盖面更宽。一个污水处理厂的厂界臭气控制,从执法角度同时受到两套标准约束。实际中最常被引用的还是GB14554,因为它的法律层级更高(制定单位是原国家环保总局),且包含更完整的监测方法规范。
还有一个区别在排气筒高度要求。GB14554详细规定了不同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,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属于无组织排放,按厂界浓度限值控制。GB18918对此没有详细规定,因此污水处理厂除臭系统的排气筒设计高度必须以GB14554为准。
常见误区
- 只执行GB18918不需要看GB14554——环保验收时评审专家一般同时引用两本标准,缺少任一本的合规分析都会被驳回
- 厂界臭气检测只在白天取样——GB14554和GB18918都要求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取样,包括夜间逆温时段
实践建议
污水处理厂除臭设计应同时满足GB14554和GB18918中更严格的条款。臭气收集系统设计参数:粗格栅和进水泵房换气次数≥12次/h,污泥脱水车间换气次数≥8次/h。生物除臭滤池(生物滤塔)对H2S去除率>95%,NH3去除率>80%。除臭排气筒高度至少15m,排气筒位置选在厂区主导下风向,避免臭气回流。